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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01     【转载】

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直园区民政事务局: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3日

 

遂宁市民政局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遂委发〔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培育发展经济类社会组织。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等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围绕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医药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等16个重点产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发起设立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针对有产品有产业有优势的产业发起设立新的行业组织,支持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争取全省性行业协商会在遂落地。探索建设网络社会组织覆盖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产业园区设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强化党建引领,推进新兴领域社会组织按产业或行业柔性组建党组织,依托各类创业平台、孵化中心区域化党建服务。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规范社会团体发展会员行为,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引导企业有选择、有甄别、有控制地加入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结合年检年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的各项措施要求。规范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促进经济类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提高对经济类社会组织的认识,研究向经济类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扩大对经济类社会组织的界定范围,进一步壮大社会组织队伍。挖掘潜在企业服务机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经济类社会组织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统筹支持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大数据,搭建共享服务平台,创新市场化服务模式,提升经济类社会组织综合服务能力。让经济类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出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的“龙头”带动作用。

二、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推广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机制,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养老服务格局。到2020年,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80%以上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60%以上的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民营经济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动能。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民营经济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开办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凡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二)鼓励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围绕老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旅游文化、运动休闲、金融保险等重点领域,开发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各类养老产品、用品和服务。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遂宁养老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的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支持提供为老服务的民营企业参加中、省老龄产业博览会。

(三)支持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营经济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相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民营经济在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转出让(租赁)、土地出让金(租金)、土地价款、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落实人才培养政策。支持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养老培训实训基地,加强对养老管理、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为老服务的民营企业参加“孝亲敬老楷模”“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选、各级技能大赛等活动。三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民营经济参与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地向民营经济举办且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四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的民营企业,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民营经济提供的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减免到位。对民营经济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条件的免征或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经济举办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责任领导:罗琼华

责任科室:局福利慈善科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民政局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统筹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工作。各县(区)民政局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协调沟通、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层层明确,工作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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