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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时间:2022-07-28 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
一、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 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 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缴款时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 土地起始价的20%,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 且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可在成交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 二、降低房企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方式。纳入全市涉险房地产项目和“问题楼盘”项目不适用于本条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 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 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 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 总额的10%,具体拨付节点和比例以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为准。 (二)市主城区范围内开发项目总用地面积超过80亩且同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项目超过2个(含2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按100元/平方米留存。 三、优化配套费缴纳时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 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 四 、加大棚改、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力度。 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 适当提高实施货币化补偿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商品 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多余安置房或回购库存的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满足市场租赁需求。 五、 优化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流程 (一)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方式。将施工许可证分为基坑部分、 主体部分两个阶段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缴纳不 低于50%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基 坑部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主体部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允许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 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 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住不炒”,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合理确定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 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优质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满足企业合理信贷需求,在符合有 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对房地 产开发企业贷款资金进行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 款资金平稳有序投放。 七、对合理住房需求给予支持 (一)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 孩的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 书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 高不超过6000元。 (二)对合理住房需求给予购房补贴。凡在市主城区购买首 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购买房屋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补贴6000元/套;购买房屋建 筑面积90— 140(含)平方米补贴8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 积140(不含)平方米以上补贴10000元/套。 以上政策可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 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须在本 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贴资金在所 购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购买人,住房面积以不动 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政策补贴范围、申报流程、 资格认定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制定。 八、 推动地下车位去库存。 统筹地上和地下车位利用,科学 引导车辆向地下车位有序停放,提高地下车位使用效率。车库车 位配建比例设置,可结合供地所在区域配套需求等因素综合考 虑。在本文件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地下车位并完成《商品房买卖 合同》网签备案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 补贴,补贴资金在所购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给购 买人。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 分级负担。政策补贴范围、申报流程、资格认定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定。 九、 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 款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 5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二)住房商业贷款可又贷又取。凡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 住住房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款,又可在还贷12个月之后,每年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同时提取。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每年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 (四)优化公积金阶段性担保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 缴纳保证金,又可选择银行保函或者以房屋保证担保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 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包括船山区、市直园区),自 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遂建发〔2021〕205号)文件同时作废。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当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 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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